(2013)河开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魏井其、陈兆山等与陈兆奎、周介(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魏井其。原告陈兆山。原告陈记成。原告陈继友。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建刚。被告陈兆奎。被告周介(界)平。被告陈记娣。被告李国叔。原告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诉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诉称:被告陈世奎、周介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记娣与被告李国叔系夫妻关系,2009年元月,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李国叔向原告借人民币125000元,同时承诺高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2011年6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在2012年元月还款,2012年1月21日,四原告与被告陈兆奎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陈兆奎承诺先还125000元,但此后四被告又去向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5000元。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世奎、周介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记娣与被告李国叔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记娣系被告陈世奎、周介平女儿。2009年元月,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李国叔先后向原告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共借款125000元,并向四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借款经四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协议书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向本院提供的由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李国叔向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借款125000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记娣与被告李国叔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四被告对四原告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本院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井其、陈兆山、陈记成、陈继友借款1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陈兆奎、周介(界)平、陈记娣、李国叔负担(四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左康红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陈道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