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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杨凌某某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杨凌某某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95-2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面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515元。现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1391500元,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执行费15515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