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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卫兵与袁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卫兵,袁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何卫兵,女,1967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成龙,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卫兵与被告袁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卫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63元,由原告何卫兵承担。审 判 长  周玉雪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