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卫兵与袁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卫兵,袁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何卫兵,女,1967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成龙,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卫兵与被告袁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卫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63元,由原告何卫兵承担。审 判 长 周玉雪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