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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宫平与孟祥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宫平,孟祥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张宫平,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住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新华南里新华楼***楼4门***号。身份证号1302021984********。被告孟祥印,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北街村北小街**号。身份证号1302051984********。原告张宫平与被告孟祥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