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刘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宙,系该总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振军,男,汉族,55岁,延安市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长 常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