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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程金芳与GANCIMASSIMOGIUSEPPE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gan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文民初字第212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程金玲。被告:gan某。原告程某与被告gan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gan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某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意大利生活。经被告申请,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前往意大利与被告团聚。在意大利生活期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gan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1日,双方在浙江省温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意大利生活。经被告申请,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前往意大利与被告团聚,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2013年3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护照、居留证、户口薄、结婚证、原告的国外地址翻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姻基础较差,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意大利生活,在意大利期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应认定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gan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均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正德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