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民终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云妹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颜小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高立花园11幢B区11、12楼,机构代码:74202903-X。负责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某。上诉人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某某代理审判员  徐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 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