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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顾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762号原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城西路213号。法定代表人胡尔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启斌,男。委托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威,职业不详。本案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