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商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傅卫华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卫华,赵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624号原告:傅卫华。委托代理人:张锃磊。被告:赵彬。原告傅卫华诉被告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卫华及委托代理人张锃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卫华诉称:2012年7月,被告向袁某提出借款作为生意资金周转,袁某将原告介绍给被告,并让原告借款给被告。因原被告并不相识,故由原告委托袁某打款给被告,由袁某负责催讨,但被告未归还。被告于2012年11月在原告催促下,补打借条一张,证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00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8410.9元(从2012年11月9日算至2013年4月8日)、逾期利息9450.9元(从2013年4月9日暂算至2013年6月26日,此后另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傅卫华撤回要求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彬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傅卫华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利息和违约处理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息申请书,证明袁某代原告打款150000元给被告。3、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让袁某代为打款给被告。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委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的事实。5、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原告傅卫华并申请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陈述:其和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原被告是通过其认识的;2012年7月,被告需要资金周转,故通过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7月30日,原告委托其将15万元汇款给被告,另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后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于2012年11月9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赵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审查认为,原告傅卫华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证人出庭作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傅卫华通过袁某与赵彬相识。2012年7月30日,袁某受傅卫华委托向赵彬打款150000元。2012年11月9日,赵彬向傅卫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傅卫华借到200000元,本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全部款项,承诺于2013年4月9日前归还,借期内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如还款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并由具借人承担一切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一切纠纷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赵彬未归还。傅卫华催讨未果,委托律师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傅卫华支付律师费3000元。庭审中,证人袁某陈述其于2012年7月代傅卫华另支付给赵彬现金50000元。本院认为:傅卫华提供的借条由赵彬出具,载明赵彬向傅卫华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彬未对债务是否存在提出否定的抗辩,故对傅卫华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赵彬未偿还傅卫华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现傅卫华起诉要求赵彬归还借款及律师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傅卫华撤回要求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赵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傅卫华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4764元,实收4345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赵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