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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香雅与范仲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香雅,范仲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邱香雅。被告范仲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香雅与被告范仲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相应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香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志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