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葛太玉与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1号原告: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告: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店,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海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