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上海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激光刀模有限公司,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30弄15号西三楼。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E-13小区。法定代表人:许庆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E-13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盛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激光刀模有限公司欠款19729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及相关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刚审 判 员 王元令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