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建霞与张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霞,张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24号原告:周建霞,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马青,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扬,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霞诉被告张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霞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扬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房产及冻结其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建霞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扬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房产;二、冻结被告张扬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查封原告周建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