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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丁鹏与陆佳乐、陆朝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鹏,陆佳乐,陆朝阳,黄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丁鹏,男,1992年8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晓光(特别授权),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佳乐,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陆朝阳,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月琴,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鹏与被告陆佳乐、陆朝阳、黄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