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与西安枫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西安枫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24号原告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西华门一号凯爱大厦B7-1。法定代表人许可,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西安枫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城区尚勤路78号市体育场办公综合楼6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西安枫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铁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