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张民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罗克行与昆山煌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张浦涉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克行,昆山煌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张民初字第0613号原告罗克行,男,1977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顾勇,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煌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道林,男,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克行与被告昆山煌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克行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