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民终字第1969、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兴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华,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1969、1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陈兴华。委托代理人:胡再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海霞。委托代理人:徐华。上诉人陈兴华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兴华的委托代理人胡再有、立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立诚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邮寄陈兴华签名捺印的《撤回上诉申请》及《收条》各一份,其中《收条》上载明:“今收到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款81973.07元。款项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等因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所有可能费用。收到该款项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撤回上诉申请》中载明:“本人诉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本人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经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富民初字第395、434号判决,本人对该判决表示满意。现本人已收到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因此特向贵院提出撤回对上述案件的上诉,望批准”。对于《撤回上诉申请》及《收条》,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二审法庭调查,陈兴华否认两份材料上的签名和捺印是本人所签所捺,但认可从立诚公司收到82000元。后陈兴华于2013年7月9日的法庭调查中承认系其本人所签所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陈兴华和立诚公司于一审判决后达成和解,实际领取了赔偿款并出具《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陈兴华签名捺印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兴华撤回上诉。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陈兴华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