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唐某,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许某,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兆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