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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力红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