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林汉雄与卢孙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雄,卢孙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林汉雄,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孙佑,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汉雄诉被告卢孙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汉雄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汉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