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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林汉雄与卢孙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雄,卢孙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林汉雄,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孙佑,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汉雄诉被告卢孙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汉雄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汉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