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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湖吴刑执字第13号罪犯沈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居住地监外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日作出了(2012)湖吴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沈某某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由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8月13日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为由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沈某某收监执行。经查,罪犯沈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于湖州市菱湖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现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沈某某收监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