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张娜与王德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日,汉族,职工,住章丘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24日,汉族,职工,住章丘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村同学,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工作都需要上晚班或夜班,时间的原因,双方实际接触不多。原告婚前即感觉双方性格不和,感情一般,但因是同村,迫于家庭和村民舆论的压力,还是结了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常怀疑原告作风问题,不仅不照顾现已怀孕的原告,还打电话恐吓、侮辱原告,双方已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前期感情很好,由于被告家庭条件不如原告好,婚后原告不愿意在被告家住,常回娘家,双方之间并没有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同学,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均认可原告怀孕五个月。双方��后原告常在娘家居住,原告主张是因为被告上夜班不在家,被告主张是原告嫌被告家条件不好。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同学,无论双方个人之间还是家庭之间,均应比较了解,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且现原告已怀孕,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家庭生活中双方需要摩合,婚姻初期发生一些矛盾再所难免,双方应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而不应回避问题。现原告已怀孕,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原告主张被告对其不信任,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记录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