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管红福与江苏省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村村委会、管怀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福,江苏省溧水经济开发区秦淮村村民委员会,管怀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834号原告管红福,男,1978年10月生,汉族。被告江苏省溧水经济开发区秦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村。法定代表人曹存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洲颖。第三人管怀生,男,1958年11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洲颖。原告管红福与被告溧水经济开发区秦淮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管怀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红福诉称,1996年二轮承包时,第三人管怀生承包的土地面积为2.58亩。不知何时,第三人私自用其村民小组长的便利将其土地承包面积增至9.88亩。2012年发放水稻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时,有村民才发现上述情况,遂向第三人提出质疑,并要求第三人退还多占的土地面积和国家的补贴款,但第三人置之不理。经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收回被第三人多占的土地面积并委托村民代表管红福处理此事。现要求判令第三人立即将其多占的7.3亩承包田退还给被告并将其多收的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款退还给被告,并由被告全部发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为要求第三人立即将其多占的7.3亩承包田以及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款退还给村委会并再由村委会发还给村民。该诉求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对农民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些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红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