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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伟与被告吴斌、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吴斌,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50号原告宋伟,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斌,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本区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荣盛物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林,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伟诉被告吴斌、荣盛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宵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鸿云、梅秀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伟、被告吴斌、被告荣盛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伟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吴斌家楼梯道水表阀门漏水,水顺墙体渗至原告家中,导致原告房屋墙面、橱柜多处渗水损坏。经报警,葛塘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32元并承担鉴定费8000元。被告吴斌辩称:我是XXXX室的业主,我家的供水设施从未发生过问题。原告所说楼梯道水管漏水我确实不知道。鉴定报告中称水表阀门于2012年10月7日维修更换过,这个情况我也不知道。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原因分析,开发商楼房设计有问题。我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荣盛物业公司辩称,根据我方提交的荣盛房地产公司南京分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书,水表阀门属于排水管道设备,是业主私有财产,排水管道保修期两年。报修记录和维修任务单也载明了是水表阀门漏水。荣盛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荣盛物业公司认为无需做司法鉴定,因此鉴定费也不应由荣盛物业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阿尔卡迪亚天璇苑9幢17层电梯间的水井内安装有竖向进水总管,与进水总管相临的是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之后是XXXX室水表及分户进水管,水井铁门通常不锁,被告荣盛物业公司掌握铁门钥匙。该楼15层水井内安装的水管等设施位置与17层相同。原告宋伟系XXXX室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餐厅与电梯间相邻的一处墙面有陈旧渗水痕迹,墙面局部安装有整体壁橱,壁橱内部有多处霉变现象。被告吴斌系XXXX室房屋所有权人。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因为渗水曾于2012年10月7日下午维修过,维修单号20121007003。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渗水与XXXX室餐厅墙面、壁橱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无法协商修理,故原告申请对上述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后经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17层水井内楼板自身没有防水要求,楼板上安装的金属套管与进水总管之间有缝隙,如水井内安装有水表阀门出现漏水,将导致水井内出现积水,积水从金属套管与竖向进水总管之间缝隙流淌至楼下的水井内,会造成15层水井出现积水,井壁潮湿现象。由于XXXX室出现渗水的墙体为餐厅与水井之间隔墙,15层的水井井壁受潮后,造成XXXX室餐厅西面墙面及壁橱出现了渗水、霉变现象。因此,XXXX室水表阀门漏水与XXXX室墙面渗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经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XXXX室因渗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为3232元。另查明,原告宋伟与被告荣盛物业公司签订有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维修任务单、照片、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评估费发票、勘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均采用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结算,因此自来水的水权经用户的结算水表后发生转移,为保证水权与供水设施产权有效统一,应以用户的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归用户所有。本案所涉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位于XXXX室结算水表以外,故XXXX室业主吴斌对该阀门不享有专有权,对阀门漏水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物件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荣盛物业公司主张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认定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归被告吴斌所有,但无证据证明该保证书中所指排水管道设备包括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安装在17楼电梯间里的水井内,根据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楼梯间属于房屋共用部位,且荣盛物业掌握水井铁门钥匙,实际控制水井内的供水设施。荣盛物业公司作为阿尔卡迪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其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XXXX室进水管分户阀门漏水未及时维修,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伟323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8050元,由原告宋伟负担3000元、被告荣盛物业公司负担50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荣盛物业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宵焰人民赔审员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