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杨爱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忠,杨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忠,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被执行人杨爱军,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爱军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爱军的银行存款787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