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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惠敏、邹金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惠敏,邹金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790179-0。法定代表人XX,任理事长。被告邹惠敏,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金圳,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惠敏、邹金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邹惠敏、邹金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雪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