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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房艳忠申请执行丁平债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房艳忠,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丁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丁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单县支行9558821609000376932账号上的存款110000元至单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支行的账号919101040001667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东春审判���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