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环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刘某某属另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刑事案件现仍未处理,致本案无法审理。现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生荣 审 判 员  文天荣 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