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环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刘某某属另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刑事案件现仍未处理,致本案无法审理。现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生荣 审 判 员 文天荣 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