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申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与被张晓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张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再审申请人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与被申请人张晓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内民申字第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立强,男,汉族,43岁,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康居家园**号楼*单元***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彦文,男,汉族,40岁,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康居家园**号楼*单元***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英会,男,汉族,45岁,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政府墙外1、2号厅。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晓坤,女,汉族,44岁,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团结小区8号楼441室。再审申请人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因与被申请人张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于2013年7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在前期已执行177.9万元的基础上,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再审申请人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一次性给付张晓坤22.1万元,本案就此了结,再无争议;2.由张晓坤自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的承担不再做调整。执行费由再审申请人承担壹万元(签订本协议之日交与张晓坤),其余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再审审查卷宗。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于签订当日履行,再审申请人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在再审诉讼过程中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于2013年7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立强、赵彦文、王英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亚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