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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戴卫国与刘王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卫国;刘王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963号原告戴卫国,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王良,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卫国与被告刘王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卫国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卫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