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戴卫国与刘王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卫国;刘王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963号原告戴卫国,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王良,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卫国与被告刘王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卫国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卫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