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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孔祥坡与孔祥燕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坡,成重山,孔祥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406号原告孔祥坡,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重山,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孔祥燕,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原告孔祥坡与被告成重山、孔祥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双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被告成重山、孔祥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坡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前后相邻居住,几十年来原告家一直走东南门,被告家走东门,双方共用一条伙道通行。二被告结婚后经常找茬无故堵路阻止原告正常出行。2012年8月24日二被告又将一个大型的铁柜子放在路中间、堆放杂物。造成原告及家人无法出行,车辆无法停放,运送粮食极其不便。为此多次找到村委会、派出所及国土部门协调,均无结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妨碍原告出行的铁柜子及杂物清理干净,且今后不允许再继续在伙道上堆放杂物妨碍原告出行,排除对原告使用道路的妨碍。被告辩称:1958年生产队吃食堂把孔×的房屋(现为孔祥燕宅院)作为食堂。孔×的院子(现为孔祥坡宅院)在1958年前走自己院子的北门,为吃食堂方便孔×家在其宅院的东南角开了60多厘米的门洞,其后经过三次改建原告家东南门扩建为2米。原告改门后把被告没有围墙的院子当路,非法限制他人土地使用权,原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前后相邻居住,原告家大门在宅院的东南角,向南出行;被告家大门在宅院东侧中间位置,向东出行。原告家大门前有一条向南的走道,原被告共用该走道出行。原被告因该走道产生矛盾,被告在自家东门前走道上放置了铁柜子及杂物,对原告出行的出行造成了妨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被告在自家门前放置的铁柜子及杂物对原告的出行造成了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其门前铁柜子及杂物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重山、孔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自家门前水泥路走道上的铁柜子及杂物予以清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