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苏珊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珊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珊珊,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方山县,暂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珊珊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宫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珊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苏珊珊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茂业百货商场2层“ONLY”店内,窃取店内衣服8件(价值人民币3242元),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苏珊珊在3层“VEROMODA”店内,窃取店内衣服2件(价值人民币1178元)、裤子1条(价值人民币349元),准备逃离出店时被店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珊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委托书,赃物照片,门诊病历手册,诊断证明书,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珊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苏珊珊系部分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珊珊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六百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