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唐国强与徐杰、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强,徐杰,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5-1号原告唐国强。被告徐杰。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东坝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3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强诉被告徐杰、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徐杰驾驶的鲁GQ80**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徐杰驾驶的鲁GQ80**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