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上金与高方勤、高立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上金,高方勤,高立庆,薛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郭上金,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命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方勤,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高立庆,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增玉,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上金与被告高方勤、高立庆、薛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上金于2013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另行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上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74元,由原告郭上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