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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隋紫越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被告隋某某,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星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