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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明,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王黎明。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朝阳路323号。法定代表人:李义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黎明与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