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银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渐佳、谢熏娜,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彩。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元,由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