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伙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碧海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伙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碧海湾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伙桂,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碧海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负责人:严洁云。委托代理人:李永根。委托代理人:曾競,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丁伙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碧海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伙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