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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工商(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景东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宗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商(1-10),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雪丽审 判 员  梁新乾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