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凤敏与陈孝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21号原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金,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柔蘅,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 明 升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