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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凤敏与陈孝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21号原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金,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柔蘅,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  明  升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