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