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酩佳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陈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2-1085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方酩佳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陈翼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北京北方酩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耀,董事长。被告:陈翼勇(又名XX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北京北方酩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酩佳贸易)诉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保联合酒业)、陈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成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方酩佳贸易的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欧保联合酒业、陈翼勇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方酩佳贸易诉称:原告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从事进口葡萄酒业务。2012年6月1日,原告与欧保联合酒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欧保联合酒业的特约国际葡萄酒供应企业。协议签订后,双方前期合作顺利,被告能及时结清货款。2012年7月4日,欧保联合酒业又向原告订货2000箱红酒,每箱6支,每支78元,总计金额936000元,当月6日原告履行了发货义务,欧保联合酒业却没有支付货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欧保联合酒业才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计划,承诺于2012年12月21日支付不低于50万元,2013年元月付清,但此后欧保联合酒业仍分文未付。2013年4月13日,被告陈翼勇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承诺:原计划2013年3月份付清款物时限,延迟至2013年6月底前结清,如到期未还,本人陈翼勇同意以我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现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欧保联合酒业立即支付拖欠货款936000元;被告陈翼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欧保联合酒业未答辩。陈翼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北方酩佳贸易与欧保联合酒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北方酩佳贸易为欧保联合酒业的特约国际葡萄酒供应企业,协议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合同在履行期间,北方酩佳贸易履行了供应葡萄酒的义务,至2012年12月19日,欧保联合酒业确认欠北方酩佳贸易货款936000元,计划于2012年12月21日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货款,余款2013年元月付清。后因资金紧缺,双方又将货款展期至2013年3月底付清。2013年4月13日,陈翼勇又向北方酩佳贸易出具一份担保函,承诺货款延迟至2013年6月底前结清,如到期未还,陈翼勇同意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北方酩佳贸易与欧保联合酒业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3、欧保联合酒业出具的《付款计划》,证明欧保联合酒业欠北方酩佳贸易货款936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3年元月付清;4、陈翼勇出具的担保函,证明欧保联合酒业对付款计划要求过展期,且陈翼勇再次要求展期,并承诺在付款期满后未能付款,其个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北方佳酩贸易与欧保联合酒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说明两公司之间存在各类葡萄酒商品的合作关系。欧保联合酒业出具给北方酩佳贸易的《付款计划》,确认了欧保联合酒业欠北方酩佳贸易货款936000元,并承诺付款时间;陈翼勇出具的担保函一方面申请对欧保联合酒业的付款期限继续展期,另一方面承诺在展期至2013年6月底前未付清货款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北方酩佳贸易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对欧保联合酒业以陈翼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方酩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36000元;二、被告陈翼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20元,由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陈翼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莹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