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257号罪犯江猛,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江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江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