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栋与曹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栋,曹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石栋,男,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曹小军,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石栋与曹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栋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栋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收取200元,由石栋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