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0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