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非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章寒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章寒,盛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非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李章寒,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盛亚萍(系李章寒之妻),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章寒、盛亚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讼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鄄行审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李章寒、盛亚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行审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效革审判员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