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70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