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宜昌市天福庙水库管理处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宜昌市天福庙水库管理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4-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马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承杰,局长。被告:宜昌市天福庙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荷花镇西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郑玉新,局长。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宜昌市天福庙水库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宜昌市天福庙水库管理处价值1970320.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040100200062669)的银行存款1970320.4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9)的银行存款197032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