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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隋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隋XX,女,58岁。被告郭XX,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隋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隋X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隋XX负担150.00,退回150.00元。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人民陪审员  宋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