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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超与姚爱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超,姚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袁超,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姚爱芹,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超与被执行人姚爱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巨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辉宽 来源:百度搜索“”